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凤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区。

被告王姝娟,女,****年**月**日出生,汉,住**台区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凤娟诉被告王姝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玲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姝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凤娟诉称: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贰拾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3日之前多次在原告处借款总计20万元,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王姝娟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姝娟于2016年11月3日前陆续在原告王凤娟处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6年11月3日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共借王凤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至此之前的借条均作废,借款人王姝娟,2016年11月3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王姝娟出具的借条,证明王姝娟欠款的事实,被告王姝娟应对此款负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姝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凤娟借款本金20万元;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王姝娟负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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