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梅艳丽,女,1974年12月12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梅艳丽罚金、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02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上述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377544.67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部门查询机动车辆、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土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梅艳丽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解和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梅艳丽目前仍在监服刑且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为失信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监服刑没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景奇 执行员  尹亚南 执行员  田 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娄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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