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杨文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孟德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孟淑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滦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永与被告孟德军、孟淑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9元,由原告邢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