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住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山西佳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某,住福建省漳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加利息合计102628.76元(借款本金100000元,年利率15.4%,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暂截至2020年12月21日利息为2628.76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声称做生意需要周转,先后于2020年10月20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于2020年10月21日借款50000元,共计100000元,被告先后向原告出具了2份《还款协议》。因转入账户并非被告账户,原告与被告将借款经过及转入账户进行了书面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推脱不还,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12日,原告陈某向马晋先银行转账50000元,后由马晋先转账至被告徐某;2020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徐开昔支付宝账户转账50000元。2020年10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承诺于2020年11月23日一次性偿还50000元借款,到期未还,愿意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2020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约定:被告承诺于2020年11月27日一次性偿还50000元借款,到期未还,愿意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徐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根据双方的《还款协议》,被告应分别于2020年11月23日、2020年11月27日向原告偿还50000元借款,被告未按约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的利息过高,本院支持部分,即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因原、被告在还款协议中对律师费有明确约定,故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由被告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