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名称} 原告:化录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告:康进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录保诉被告康进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化录保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化录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化录保撤回对被告康进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化录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永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 静 书记员 郭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