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沙杰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被申请人:梁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沙海涛,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沙杰生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婷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银橡X号住宅区XX号楼1单元XXX室房屋的产权产籍(产权证号:宁2017西夏区不动产权第XXX号)。申请人沙杰生以其所有的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X楼X-XXX室房屋(产权证号:银房权证新城区字第XXX号)为上述保全行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梁婷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银橡X号住宅区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产权证号:宁2017西夏区不动产权第XXX号)的产权产籍,期限为两年; 二、冻结申请人沙杰生名下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北京西路X楼X-XXX室房屋(产权证号:银房权证新城区字第XXX号)的产权产籍,期限为两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沙杰生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儒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梁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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