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先文,大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彰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玉与被告张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先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玉返还不当得利款6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我在大德镇来虎村干活,工资款600元。2018年2月,镇政府拨款到账户时,由于疏忽将我的工资款600元打到了大德镇黄花村黄花组张玉账户上,后经我多次索要,均未归还。
被告辩称
被告张玉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张玉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提供了大德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因失误将原告张玉的工资款600元打入被告张玉的账户内。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5月,原告张玉在大德镇来虎村干活,应得工资款600元。2018年2月,镇政府拨款时,因原、被告双方同名误将原告张玉的工资款600元打到了大德镇黄花村黄花组被告张玉的账户内,后经原告张玉多次索要未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张玉的工资款600元误打入被告张玉的账户内,被告张玉对该工资款不享有所有权,属不当得利,继续占有无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原告张玉要求被告张玉返还不当得利60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玉返还原告张玉不当得利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