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治淮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Q3JMB27。
法定代表人:孙继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玲玲,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小敏,该公司职员。
被告:欧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审理经过 原告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欧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碧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彭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