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强,男,汉族,1973年3月20日,山西省保德县东关镇人。 被执行人:马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人,现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执行的刘强申请执行马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德县人民法院(2019)晋0931民初609号民事判决书,已通过邮寄的方式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马买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87485元及相关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8月27日、2020年11月23日、俩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马买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人行信息、互联网银行、财富通和支付宝等互联网银行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马买在银行有部分存款,现已被我院扣划52927.65元,并已领取给申请人,之后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委托府谷县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马买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马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0年11月1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马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上述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0)晋0931执40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瑞波 审判员 张崇瑜 审判员 郝志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旭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