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被执行人:刘欢,男,****年**月**日出生,黎族,户籍地住海南省白沙县。
被执行人:符强飞,男,****年**月**日出生,黎族,户籍地住海南省白沙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本院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刘欢、符强飞罚金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琼0271刑初83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刘欢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符强飞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查明
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刘欢有辆长安牌小汽车,因超标的未查封;被执行人符强飞财付通存款冻结了426.88元,并依法扣划至本院当事人账户,缴纳至海南省财政厅,剩余债务2573.12元未能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刘欢经查询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到位标的为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措施已穷尽,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琼0271刑初833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有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