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秀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官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顺市泓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区政府中心安置地块新建安置房2栋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00MA6DUTEH0R。
法定代表人:佟德芬,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彭秀斌因与被上诉人张官荣、安顺市泓森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2021)黔0221民初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秀斌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彭秀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彭秀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元,减半收取555.5元,由上诉人彭秀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