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志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凌源市。
被告:王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被告:王颖,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职业不详,住凌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谢志玻与被告王宇、王颖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谢志玻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权利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谢志玻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谢志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