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赵亮,男,1969年出生,住奎屯市。 被申请人:耿朋启,男,1967年日出生,住第八师121团炮台镇。
审理经过
申请人赵亮与被申请人耿朋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赵亮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耿朋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0××××××××××498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账户内存款8175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肖某某(身份证号4128××××××××××7229)汇和银行储蓄存单一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亮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耿朋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6210××××××××××498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存款,共计81750元; 二、冻结肖某某名下在汇和银行(存单账号:1000××××××××××0012)的存款100000元。 本案申请费837.5元,申请人赵亮已预交,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师晓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沙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