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田某,不识字,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某。
法定代表人:宋某。
被告:习某,女,河北省人,住石家庄行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与被告市某、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晓瑜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撒生梅、黄彩霞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某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