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龚学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明,浙江众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殷晓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审理经过 原告龚学祥与被告殷晓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荣方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敏

书记员施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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