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葫芦岛汇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北岳社区。
法定代表人李景会,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国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
被执行人何文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1402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葫芦岛汇泉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国平、何文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查询。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且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2021年作出书面申请,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9)辽1402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葫芦岛汇泉实业有限公司与王国平、何文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 孝 刚
人民陪审员 陈璐人民陪审员池永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