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军,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安徽省阜阳市人,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虎,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湖南省湘乡市人,喀什市普惠体检中心医生,住新疆喀什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军与周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案件审查期间,李军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军撤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军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