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丛大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丛建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范世来,辉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辉南县万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镇向阳堡村向阳堡屯。 法定代表人:张庆民。 委托代理人:姜兆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璐,吉林政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丛大威、丛建君与被告辉南县万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丛大威、丛建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32299每年×16年=516784元、丧葬费36906.48元即:553690.48元的30%,计166107.14元(已付1万余元)应赔偿:155107.14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母亲刘桂芝原居住在梅河口市牛心顶镇,因年龄和身体状况,从2002年开始随第二原告迁至朝阳镇居住,2016年在被告处养老院居住近2年,后又在××镇附近的养老院,2019年又回到养老院居住,2020年8月28日10时许从养老院三楼掉落在楼下,但是被告却没有发现,直至11时20分左右,第二原告才接到叔叔打的电话,得知母亲出事了,原告到达现场后得知母亲从三楼掉落,被告代表人才打电话到110,警察到达现场后法医确认母亲已经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管理上存在严重过错,当母亲从楼上掉落后没有及时发现,没有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造成原告母亲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母亲虽然是农村户口,但是在朝阳镇居住已经近20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因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辉南县万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辩称,首先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简要理由如下: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母亲的死亡与被告的服务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对于刘桂芝的死亡,被告没有过错,被告已经垫付一万一千零八元,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事实:2019年原告的母亲刘桂芝入住辉南县万帮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养老。2020年8月28日十时许,刘桂芝从自己居住的二楼步行到三楼,进入三楼厕所,攀上厕所窗台后,从窗户坠楼死亡。被告工作人员发现刘桂芝不见了以后开始寻找。十一时许在楼后找到已经坠楼的刘桂芝。但没有报警也没有拨打120电话。被告已垫付费用一万一千余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桂芝作为六十四岁的老人,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是明知的。刘桂芝自己越过窗台从窗户坠落楼下造成死亡的后果,被告并无过错。原告也未提供证明被告存在过错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1.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善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