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春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光华,遂宁市安居区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雍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刘春贵申请执行雍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904民初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84元,负担本案执行费3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雍晶名下在遂宁市船山区有商业用房一处【不动产权证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0××0号,建筑面积7.0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遂国用(2015)第0××9号】,该房已被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多轮查封。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川0904执89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因该房产系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首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已向该院去函参与分配。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1441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54元后,余1087元已发放给本案申请执行人。 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在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本院走访调查也未发现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雍晶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阳本军 审判员 陈 文 审判员 向鹏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