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被告:刘海生。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枣庄东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言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