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曲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运霞,河北张瑞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李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锁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志军的鄂17×××××号轮式联合收割机进行财产保全,保全价值为50000元,申请人张锁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扣押被申请人李志军的鄂17×××××号轮式联合收割机一辆,保全价值为50000元,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张锁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