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黄山市汉菲特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国际汽车城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341021MA2T2P4T9P。
法定代表人:杨用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黄山市汉菲特健身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8日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黄山市汉菲特健身有限公司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支付执行款25.00元,并依规定进行财产申报,但被执行人黄山市汉菲特健身有限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本院经多次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山市汉菲特健身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本院多次联系其法人未果。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黄山市汉菲特健身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山市汉菲特健身有限公司进行关联案件搜索,搜索结果为被执行人黄山市汉菲特健身有限公司在本院有8件执行案件,均是被执行人,且均有给付义务。本院在(2021)皖1021执530号执行案件中已查封被执行人黄山市汉菲特健身有限公司在歙县徽城镇黄山徽佳置业有限公司租赁房屋内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