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尹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原告:邹雨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原告:邹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现住沂南县。
法定代理人:尹某,系邹某1之母。
原告:邹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
法定代理人:尹某,系邹某2之母。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新,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鸳鸯镇长福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朱华荣,董事长。
被告:临沂中升沃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金九路与湖东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远华,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尹某、邹雨杉、邹某1、邹某2与被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临沂中升沃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尹某、邹雨杉、邹某1、邹某2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尹某、邹雨杉、邹某1、邹某2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