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宛如,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住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

被告:黄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宛如与黄敏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无法联系被告,原告宛如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宛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宛如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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