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任×,孝义市人,自由职业。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孝检刑诉(2021)23号
指控
事实
2021年1月22日14时42分许,被告人任×醉酒后驾驶悬挂×××大阳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市永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府前街与永安路十字口时,被孝义市交警大队市区一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5.1mg/100ml。经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从被告人任×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130.31mg/100ml。被告人任×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意见及其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任×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可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丽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乔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