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男,汉族,1990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被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76年出生,住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5民终210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发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补偿款2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73.8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主动履行10000元,该款项已通过本院划转至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的银行账户。2021年1月21日,申请执行人林某某签署息诉罢访笔录,本院为其申报国家司法救助金101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案款和司法救助金后,其已受偿了生效判决确定全部金额。其签署息诉罢访笔录,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应予鼓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桂0512执2号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