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职务:该公司双湾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某,职务:该公司双湾支行副行长。 被申请人:王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被申请人:高某1,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被申请人:高某2,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被申请人:高某3,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被申请人:田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

审理经过

申请人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王某于2018年4月9日向其借款300000元,期限为1年,由被申请人高某1、高某2、高某3、田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五被申请人均只偿还部分借款利息。现要求五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6744.89元及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期间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王某、高某1、高某2、高某3、田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金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66744.89元及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期间的利息。 申请费2267元,由五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广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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