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洪洞县人,现在山西省汾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9)运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2月4日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33年12月3日止;2016年12月23日被本院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经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爱兰、检察官助理高剑峰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代表张贵宏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师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汾阳监狱提出,罪犯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
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师某某在服刑期间因违规扣分两次,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且盗窃次数达50次,价值690000余元,建议对该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接受教育改造。自上次减刑以来,2017年7月、2018年2月、9月、2019年3月、11月共获监狱表扬五次。
上述事实,有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以及执行机关的减刑审核表、减刑意见书、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综合评价表,罪犯评审鉴定表、三课教育证明材料、计分考核罪犯材料、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狱内消费情况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师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伙同他人大肆盗窃变压器铜芯,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在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本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12月4日起至2031年8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