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某1,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原告:闫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系闫某1之父。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明,鹿邑县卫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某1,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被告:张某2,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系张某1之父。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站,河南仙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闫某1、闫某2与被告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闫某1、闫某2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闫某1、闫某2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某1、闫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闫某1、闫某2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杨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 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