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舜才,男,****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平,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胜,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舜才与被告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舜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陈舜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从2019年11月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9年5月2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按月息两分计算利息。借款后,被告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元至2019年10月,自2019年11月起被告没有再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也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被告辩称

徐胜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21日,因被告徐胜的合伙人田辽退伙,被告徐胜同意代田辽偿还原告陈舜才5万元借款以抵偿田辽的投资款,原告陈舜才作为债权人对此表示同意。当日,被告徐胜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陈舜才人民币伍万元,期限于2019年12月30日之前归还,利息按月利息2分计算。”原告陈述借款后,被告仅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至2019年10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债务转移且经得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同意,被告愿意偿还他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且为原告重新出具了欠条,原告与被告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作为借款合同的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特别是作为借款人的被告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约定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因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了借期内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借款期间的利息,但该期间的利息标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但由于合同成立时尚不存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本院支持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虽然原、被告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可以按借期内利率向被告主张借款逾期后的资金占用利息,同样该期间的利息不得超过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被告徐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徐胜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舜才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时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陈舜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徐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桂华

审判人员

人 民 陪 审 员      谢守华 人 民 陪 审 员      丁再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