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灵山大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赵某,任经理。
被申请人:尹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13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金额其他财产。申请人以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