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陈奕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邢辉诉被告陈奕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奕丞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邢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奕丞2020年8月23日向原告邢辉以做生意为由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2分),使用期限3个月借款时间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陈奕丞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现起诉来院。

被告辩称

被告陈奕丞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23日被告以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3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借款人陈奕丞性别男民族汉4114241985××××××××,因资金周转向邢辉借款人民币(30000.)元整叁万元整,还款日期2020年11月23日到期一次性偿还清欠款。如不能按期偿还应赔偿出借人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上唯恐口说无凭特立字借条为证,借款人:陈奕丞,4114241985××××××××,电话:180××××9123”。陈奕丞签字按印。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均未还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奕丞向原告邢辉借款30000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的利息因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原告称是口头约定,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的诉讼权利。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奕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邢辉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 二、驳回原告邢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奕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美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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