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亚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户籍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9年11月21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9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人民检察院以陵检一刑诉[2020]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亚山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吴京伟、检察官助理姚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亚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陵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21日1时40分许,被告人黄亚山酒后驾驶一辆琼DX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吕某川,自陵水县新村镇往陵水县新村镇“新港码头”方向行驶,途径陵水县曲新线2KM+100M路段处,左转弯过弯道时偏驶向公路面右侧,碰撞到正常行走于右侧路肩上的被害人周某芳,造成周某芳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黄亚山弃车离开现场,并电话联系朋友郑某展,让其去案发现场了解情况。黄亚山通过电话与案发现场的吕某川、郑某展联系,得知已有人报警。当日3时20分,事故处理民警电话联系黄亚山,黄亚山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并告知民警自己在陵水县新村镇老市场附近,民警便赶往该处,将在此等待的黄亚山传唤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周某芳系车祸造成颅脑损伤致死。经检测,被告人黄亚山当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陵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亚山醉酒驾车、超速行驶,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黄亚山与被害人周某芳家属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黄亚山赔偿被害人周某芳家属人民币100万元,目前已支付人民币80万元,被害人周某芳家属对黄亚山的行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亚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亚山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黄亚山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亚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公诉机关提交了1.物证:涉案小型客车一辆(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3.证人刘某才、周某伟、李某卫、吕某川、郑某展、洪某利、覃某容、王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车辆检验报告书1份、尸体检验意见书1份、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5.现场勘查笔录;6.被告人黄亚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黄亚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另查明,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黄亚山的家属与被害人周某芳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现已支付被害人家属人民币800000元,余款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周某芳的家属对被告人黄亚山的行为予以谅解,并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亚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亚山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亚山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黄亚山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亚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