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高新园拓展园双子座5号楼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00055409394XJ。 法定代表人:余宪武,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王宇,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屈胜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王宇、屈胜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9)渝0116民初139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宇、屈胜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权利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标的为:29,920.00元及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宇、屈胜先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指定王宇、屈胜先限期履行,被执行人王宇、屈胜先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宇、屈胜先进行四查。经查询“总对总”银行查控系统、查询“总对总”公安部车辆查询系统、经查询“总对总”、“点对点”房屋查控系统,被执行人王宇、屈胜先无可供执行财产。另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执行人王宇、屈胜先无信息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宇、屈胜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王宇、屈胜先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王宇、屈胜先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执行案款29,92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16执247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民事判决书及本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刘云龙 审 判  员    王  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钟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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