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龙,男,****年**月**日出生,住彭泽县。 被告:王三军,男,****年**月**日出生,住彭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龙与被告王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2021年3月4日,原告李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李龙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江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