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聂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红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审被告:张艺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聂渊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57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其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田 路 审判员 芦 卫 审判员 杨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程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