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志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丁琳,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吴开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善国市场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86124741N.
法定代表人:张喜玲,执行董事兼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韩志伟与被申请人吴开敬、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20)鲁0481民初34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申请人韩志伟位于滕州市振兴路西电厂路南侧2号楼213、214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20)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903号},位于滕州市振兴路西电厂路南侧1号楼107、108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20)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905号}作为保全担保,并冻结被申请人吴开敬、山东省山河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1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韩志伟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作为保全担保物韩志伟名下位于滕州市振兴路西电厂路南侧2号楼213、214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20)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903号},位于滕州市振兴路西电厂路南侧1号楼107、108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20)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905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韩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韩志伟名下位于滕州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20)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903号},位于滕州市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鲁(2020)滕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905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