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56号。
法定代表人:郑少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童敬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新开镇。
被执行人邓敬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执行人马志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新开镇。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敬英、邓敬伟、马志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62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岳阳巴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童敬英、邓敬伟、马志勇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开始履行协议内容,协议写明由马志勇于2021年8月5日先行支付10万元欠款,并需从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万元,直至还清本息。申请执行人则同意在协议履行期间撤销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621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