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43号。

负责人:黄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鹏,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婷,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林洁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延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延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延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学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金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赵鉴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中山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洁英、赵延芬、赵延玲、赵延彬、赵学杰、赵金旺、赵鉴焕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8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平安财保中山中心支公司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21)桂082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依法进行再审。事实和理由:1、原判认定赵祥荣的死亡是伤残结果加重缺乏证据依据,即使死亡是伤残结果的加重,原审法院在赵祥荣死亡后继续支持赔付其后续护理费的判决依然错误。后续护理费与受害人是否存在护理事实有关,赵祥荣死后已经不需要护理,后续护理费缺乏事实依据;2、赵祥荣在(2020)桂0821民初2066号民事诉讼过程中死亡,各被申请人作为2066号民事诉讼的原告参与诉讼活动的行为已经表明了各申请人继承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申请人继承赵祥荣的护理费属于对事实的认定不清;3、赵祥荣在交通事故后多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均是按照当事人具体过错划分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却适用公平原则,

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由此可见,该条款规定对护理费的赔偿标准采取的是定型化赔偿方式。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尚未届满之前,受害人已经死亡的,赔偿义务人已经支付的护理费中,尚未经过的护理期限的护理费不应退还,但受害人实际护理的期限超过了法院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受害人则有权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主张权利。综上,平南法院在(2019)桂0821民初1312号民事判决中,基于对赵祥荣病情治愈、病情恶化及死亡等可能结果的认识,综合赵祥荣的年龄、健康及伤残等级情况,作出一次性给付赵祥荣5年后续护理费的认定,该判决生效后即产生确定力、既判力,申请人亦已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返还赵祥荣死后的后续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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