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吕爱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一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被执行人刘晓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7)鲁16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吕爱华申请执行一松科技有限公司、刘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7)鲁1603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玉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