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杜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新兴东路鑫苑小区19号楼*单元5楼西*室,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王峧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恒基碧园小区1号楼*单元5楼西,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杨志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恒基碧园小区1号楼*单元5楼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杜浩霞与被执行人王峧苹、杨志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的(2021)晋088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被执行人王峧苹、杨志锋名下共有的河津市万春街以东、新兴路以南恒基碧园小区1号楼4单元5层西1-4052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执行助理杨晓刚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