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桦甸市渤海壹号洋房院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柴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某,男,住桦甸市。

审理经过

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宏都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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