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雍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图木舒克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正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贵州省普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金风,新疆振渊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雍建因与被上诉人杨正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03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雍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雍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上诉人雍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