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万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执行人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万某申请执行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鄂西塞民初字第007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该房产不宜处置且已向申请人说明),有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控制,银行存款3万余元已网上银行余额基本为零,无股权,无工商登记信息。除此外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证明、公积金查询证明、短信截屏、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程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 梅 审判员 陈 俊 审判员 袁德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蔡帆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