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吴宁街道双岘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方益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大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李弋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陈秀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李弋阳、陈秀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李弋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10008.41【上述利息(含复利、罚息)已算至2021年6月15日,此后利息仍按合同约定算至本金还清日止】;二、被告陈秀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由审判员楼聪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大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弋阳、陈秀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0日,被告李弋阳与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号为9061120180002067号《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合同项下的借款额度为15万元,借款人使用上述额度的期限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止,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和用途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单笔借款利率根据借款发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上浮95%确定。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息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提前到时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及相应利息。同日,被告陈秀琴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同意为债权人向债务人李弋阳在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期间内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元整的所有融资债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告李弋阳发放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7.718749‰,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1月9日。嗣后,被告李弋阳仅归还部分借款及利息,截至2021年6月15日,被告李弋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含复利、罚息)10008.41元未付,被告陈秀琴也未履行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李弋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息)计算至2021年6月15日止为10008.41元,此后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陈秀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李弋阳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被告李弋阳负担,被告陈秀琴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楼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