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韩艳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建平县。 申请人:马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韩艳文、马志刚关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1年8月31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马志刚欠申请人韩艳文人民币30000元,申请人马志刚于2021年9月起,每月28日前偿还申请人韩艳文4000元,直至欠款全部还清。 二、若申请人马志刚任意一期逾期给付,申请人韩艳文则按剩余欠款全额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韩艳文、马志刚于2021年8月31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惠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昕洋 书 记 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