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河怡欣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名嘉西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黄含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翠英,女,****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齐河怡欣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翠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齐河怡欣纤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