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赵俊杰,任理事长。
被执行人:冯东华,女,汉族,1966年07月17日
生,住河南省南阳
市方城县博望镇郭街村下洼*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冯东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
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冯东华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62×××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4545.00
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