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1,l****年**月**日出生,住所山西省大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孟某,住所河北省怀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1诉被告孟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受理,王某1于2021年5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1自愿撤回起诉,属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王某1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王某1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丽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