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元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李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曹春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邢元明与被告曹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邢元明于2016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邢元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元明撤诉。